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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销售药品 兰州最高可罚三万

师的处方,不得以义诊、义卖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违反该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借医师的处方,不得以义诊、义卖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违反该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兰州市出台的《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该《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不得以开放式柜台销售药品

  《条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真实记载,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应当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要求,采取相应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尘、防鼠等措施储存、运输药品,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运输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过期、被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按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网上交易处方药限期改正

  《条例》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记录。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没有医师的处方,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个人销售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或者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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