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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民生商品涨价显著政府可干预

次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当前市…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以市场调节为主,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只有在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方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价格行为不断发生变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对条例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因此,我省拟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进行修正。

    条例修正草案提出,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在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条例修正草案提出,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或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据不退还或者期限界满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绝价格检查和反垄断调查、拒不提供检查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价格检查中,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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