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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手术后变植物人 甘肃两医院被索赔347万

兰州健康生活网:20岁的女子小玲(化名)因粘连性肠梗阻先后在兰州、庆阳两家医院接受…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8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20岁的女子小玲(化名)因粘连性肠梗阻先后在兰州、庆阳两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一个多月后,小玲呈类植物状态生存,构成一级伤残。经医学鉴定,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小玲的家人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47万元。法院一审判令过错医院共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小玲的家人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该案将定期宣判。

    2011年1月18日,家住庆阳市西峰区的小玲因粘连性肠梗阻、慢性阑尾炎在兰州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29天后小玲出院,在回家的当晚,小玲呕吐不止,最后吐出大量鲜血,情急之下家人将小玲送往庆阳市某医院紧急救治。经过一周的治疗,小玲的病情仍不见好转,随后小玲又被紧急送往先前为其做过手术的兰州某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医生告诉小玲的家人,小玲由于代谢性脑病,呈类植物状态生存,希望小玲的家人放弃治疗,办理出院手续。一个月前还活蹦乱跳的孩子竟成了植物人,这让小玲的家人无法接受。伤心欲绝的家人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47万元。

    面对小玲家人的诉讼要求,两家医院均提出,小玲住院治疗至今,病情在恢复之中。对于赔偿数额,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应该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案件在审理期间,经医学机构鉴定,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漏诊漏治情况,均有过错,小玲呈类植物状态生存已构成一级伤残。七里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兰州某医院和庆阳市某医院共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4.8万元的50%,共赔偿37万元,各自赔偿18.5万元。

    二审中,小玲的家人提出,由于两家医院的漏诊漏治行为,导致小玲成为植物人,两级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小玲持续性的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是错误的,结合该案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现在小玲每天都要接受治疗,没有这些费用根本不行,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两家医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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