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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出台公墓管理办法 严禁建大型墓豪华墓

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出台《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8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出台《甘肃省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区严禁超面积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

   公墓内埋葬骨灰: 

   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办法》指出,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滩地、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城乡规划区;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提倡立体、深埋和树(花、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墓碑应以卧式和小型立式为主。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2米。经营性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绿化面积应根据环境、水源、土质等因素确定。公墓区严禁超面积建家族墓、大型墓和豪华墓。

   经营性公墓:

   销售墓穴不得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购买

   《办法》规定,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取得使用权。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应凭承租人提供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出租墓穴或格位。出具合法证明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公墓服务机构可以预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销售墓穴不得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购买,不得传销和炒买炒卖,已出租的墓穴(格位)不得自行转让。

   公益性公墓:

   省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给予补助

   《办法》明确指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集中安葬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建设许可证。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应当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争取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适当给予补助。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出台的有关规定收费。骨灰存放或安葬用地、维护管理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收费应当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盈利原则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要依法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益性公墓不得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划定的区域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开展盈利性活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历史上形成的公益性公墓,应按照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纳入规范管理。墓区管理要尊重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改造墓穴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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