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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高可报销九成

生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决定4月底前在庆阳、金昌、定西等地启动城乡居民大…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4月10日

兰州健康生活网

    甘肃省发改委、卫生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决定4月底前在庆阳、金昌、定西等地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达到8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再经过医疗救助,报销比例达到90%。

  我省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今年在庆阳、金昌和定西3市试点基础上,2014年3月底前,逐步过渡到全省范围。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的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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